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开评标场地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严肃开评标场地管理,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认可度,杜绝随意变更开评标时间和地点等不规范现象发生。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印发《进一步加强开评标场地变更管理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场地变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场地管理,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避免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室有限,而影响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提出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申请,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开评标场所和开评标工作人员安排,对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时间和场地进行确认,开评标时间和场地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变更后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应当确保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第三条:每年的4-10月份为我市建设项目开工季节,进入开工季后,我市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较为集中,受场地所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有3个开标室和6个评标室,场地保障能力有限,为维护工程建设招投标秩序,项目已预订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持《场地变更申请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层窗口提出申请,经工程科、信息科根据人员和场地安排情况进行核查,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编造理由随意变更场地或放弃使用已预约的招标场所,一经查实,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对代理机构实施约谈、限期整改、限制进场交易等处理,同时对招标人进行通报。
本制度自2019年6月12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