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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四大功能、三大效力
公证的四大作用
一、替代作用;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三、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四、服务对外开放。
公证的三大效力
一、证明效力;二、强制执行效力;三、法律行为成立效力。
简介          ∨

公证的四大作用

一、替代作用

公证工作发挥替代诉讼的法律制度作用,使之成为公正司法的替代制度。

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作用

公证工作发挥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作用,依法维护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公证工作发挥提高全民法律素养的法律制度作用,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风尚。

四、服务对外开放

公证工作发挥扩大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作用,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服务。

公证的三大效力

一、证明效力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为成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未经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公证未生效条件的,未经公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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